湖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Hubei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縮寫:HBAEP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湖北省內從事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為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為企業、行業、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貫徹實施行業自律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產業健康發展,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湖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華師園北路18號光谷科技港1B棟5樓,郵編430223。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制定全省環境保護產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業內部協調,促進平等競爭;開展行業企業信用、能力等級評價等工作,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二)開展本行業相關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環保產品技術標準、質量規范的研究和制修訂工作;參與環保監督,開展公益訴訟;
(三)為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組織實施本行業領域產品、技術、工程、運維、監測、監理、咨詢、評估、金融與貿易和信息等服務的能力評價、篩選、技術咨詢、認定、推廣和宣傳活動。
(四)收集整理環保產業發展動態和有關技術資料,建立環保產業各領域專家庫,建立本行業信息網絡平臺,及時為會員提供政策、技術、市場、投融資、法務等信息;
(五)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工作,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咨詢和建議,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六)向國家、省政府的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的情況及會員單位的申訴要求,維護社會生態環境權益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行業技術交流和合作、職業技能培訓等教育活動,提高本行業從業人員綜合素質;組織國際環保產業經濟合作與技術交流,引進、吸收、消化和創新國外先進技術與設備,組織會員參展、考察,舉辦展覽會、招商會、技術培訓、技術推廣、信息交流和宣傳等活動,為環境管理服務;
(八)承辦與環保產業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是由本行業內從事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
(四)自愿接受行業自律行為規范要求;
(五)熱愛環保事業,立志為我國環保事業做貢獻;
(六)具有法人資格。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湖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秘書處討論通過,并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交納會費,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承辦本會委托的工作;
(五)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發揮會員之間團結協作,群體作用;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北省民政廳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懲;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前,應將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以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生態文明思想為統領,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試行意見》等有關規定,凡“兩新”組織職工中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堅持依托單位單獨建立黨的組織。
第三十四條 協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并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應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有: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湖北省民政廳、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湖北省民政廳、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湖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15個工作日向湖北省民政廳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提前7個工作日報湖北省民政廳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舉辦博覽會、商貿類節慶活動等,應在事前經省商務廳審核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湖北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湖北省民政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湖北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湖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修訂稿)經2020年12月18日第四屆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